删除重复值保留一个(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有没有规定必须退哪一方)
这个在国家方面并没有统一的规定。
国家2009年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后,2010年人社部就有关办法制定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年70号)。
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首先我们要知道,在一个地方是不可能出现重复缴费的,因为我们国家明确规定只能保留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因此重复缴费的情况多只会产生在异地,在退休时将有关养老保险关系合并,出现重复缴费的时间。
重复缴费的时间一般又称为“多重养老保险关系”。按照人社部发2010年70号第10项关于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意见:参保人员在两地以上同时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但是具体如何清理并没有指出一般存在两种方式:
第1种,是保留转入地的缴费记录,将外地转入的那一部分缴费的个人账户部分清退给本人。
第2种,保留最高缴费基数的部分缴费记录,低缴费基数产生的个人账户部分清退给本人。
第二种方式是最合理,也是最照顾劳动者利益的。我们国家养老保险的待遇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只要缴费基数高,未来养老金待遇就高。
这一点在国家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衔接的有关政策中体现的比较明确,只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时间重复,只会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时间。
存在的误区
有些人对于重复养老保险缴费存在着一定的误解,还是需要了解清楚的。
第一,重复缴费记录只会保留一种,并不会全部归零。有的人担心重复缴费本身是违反规定的,国家会不会给予惩罚?这一点倒不用太担心,因为养老保险关系是个人的基本保障,凡事要依法依规处理。国家不允许存在重复养老保险的关系,那么只能清退重复缴费时间的一个缴费记录,保留另外一个,而不是重复计算。
第二,为什么不能合并计算呢?在两个地方各缴纳20年,重复了10年,为什么不能按照40年计算,而只能算30年?这是为了保障养老保险待遇的公平。养老金待遇是国家对参加养老保险的人的一种国家保障,是个人的基本利益之一。国家通过实施养老金调整社会公平,绝大多数人是没有条件实现多个地方缴费的。如果多地合并计算,这样最后一年在15个地方缴费一年就可以凑够15年,就让我们的《社会保险法》退休累计缴费满15年的要求形同虚设了。
多地合并计算,可会产生极高的缴费年限,产生极高的养老金,这样会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国家为什么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只设置60%~300%,也是只想让养老保险基金起一个基础保障作用。
第三,两个地方领养老金可以吗?确实我们很多地区现在仅仅实现了养老保险全省统筹,各省的数据还是独立的。如果我们不进行数据对比,每一个省市是无法发现在其他地方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因此,国家每年都会进行定期数据对比的。如果发现多地领取养老金,按照人社部2016年《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年5号),国家明确2009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实施以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退,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2009年以前,由于没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国家的态度还是比较放开的。对于《暂行办法》实施以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按照上述规定予以清理后,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2019年人社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明确了,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予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从其被清理的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余额不足的,从继续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中,按一定比例按月进行抵扣,直至全部退还。当然如果去世了的话,一般也是从相应的丧葬费、个人账户余额、抚恤金待遇中扣除。
所以,重复缴费确实产生的影响非常复杂,但是随着信息化建设不断推进,重复缴费乃至重复领取养老金的可能性会越来越小。